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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长交流] 《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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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2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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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坛呆了一阵子了,咱们儿童ITP很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各种疫苗引起的,在这里我转发一个帖子,因为想要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的同时,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也更应该多多关注,多多关心。同时也感谢余同安等的热心与无私,我们需要你们,国家社会也需要你们。
以下为转贴内容:


免疫接种是国家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乎着无数个家庭的健康和希望。可是,接种疫苗始终是将人体外的一种生物制剂引入体内。

疾病预防与接种是科学,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部分。科学,尤其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不可能完美无缺的。所以,即使是经过多年临床广泛使用的疫苗,其在接种后将引发受种者产生何种已知或者未知的额外风险,还不能完全为人类所掌握和避免。就算是完全依照规范实施接种,所种的疫苗严格符合技术标准,仍然不能排除引发严重疾病的风险概率!虽然极低,但发生在个体身上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而在今天的中国,不论是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还是疫苗采购和储运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疫苗的接种医院,还远远不能达到书面上所订立的标准和严格的冷链要求,这无疑更加大了发生危害的概率。

即使拥有高度发达的临床医学水平和十分严格及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仍然在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于1988年通过了《疫苗伤害赔偿程序》以解决上述问题。该法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者按其所销售的每支疫苗计征专门税金设立救济基金,疫苗伤害者除可进行产品责任诉讼外,还可根据“无过失救济制度”向该基金求偿。该制度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受害人仍能向国家求得赔偿,国家最终将损失分摊到所有药品制造者身上,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

虽然,曾经深深理解地方官员甚多的无奈。但不断获悉并逐一印证的,竟然是越来越多相关病例的信息同样是惨遭疫苗毁灭性伤害的悲剧已经连绵不绝地上演!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再沉默不语了!自当竭尽全力,客观地阐明所有当事人渴望有法可依的迫切诉求,并探索一及时和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而不致于无数的苦难者在艰辛的维权路上还背上雪上加霜的“刁民”、“闹民”的恶名。

众所周知,免疫接种完全是国家的行为。每个儿童从出生时起,就要进行数十次多种疫苗接种。但鲜为人知的是,即便是合格的疫苗,也有极少数疫苗异常反应的病例发生,严重的导致受种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那为什么还要接种呢?根据现代医学上的理论看来,预防接种是人类战胜疾病最有效的办法。希望通过接种可以预防疾病发生和阻断病毒的流行传染,最终使该病毒在地球上彻底根除(如绝迹的天花病毒)。相信决策者们在权衡巨大利益与少量牺牲后,出台强制接种的规定,本无可非议!可那些为人类健康发展做出牺牲的致残、致死的儿童该如何处置?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像样的处置机制!

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法规,确实让基层的卫生部门无所适从。于是,更多的是采取隐瞒、欺骗,甚至是强权的手段!使得患家们从发病初期就无法得到正确的医疗信息和诊断,只好盲目地四处乱求医、瞎检测而耗尽精力与财力;同时也耽误了患儿的正确治疗,彻底断送了减轻残疾度和康复的可能性。而且,卫生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任何接诊医生做出疫苗相关的诊断,必须由卫生部门的“疫苗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鉴定!那么,在对方掌握着所有的医疗资源及解释权,又没有后续处理机制保障的情况下,普通百姓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诊断吗?显然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

于是,部分无奈的患家诉诸法律却又没有相关机制支持,法官们也貌似无所适从,结果就不言而喻了。难道连法律都无法保护无辜致残儿童的权益吗?是的,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马拉松式的艰苦诉讼,从经济、精力等方方面面,患家们都是再遭二次碾压!他们不禁绝望地仰天哀嚎:“求医之路千辛万苦、维权道上血泪斑斑”!许多走投无路的患家四处呼吁、上访,甚至到相关部门堵门、举牌等;各级相关部门也忙于接访、截访和应诉、应对。这明显是在浪费医疗、行政、司法等巨大的社会资源,同时也不断地损害着党和国家的声誉!

毋庸置疑,我们的孩子接种疫苗前身体一切都是健康的,接种后却罹患了让人闻之色变的相关疾病,特别是希望预防该病毒的却适得其反地患上了疫苗本身的病毒!例如:我们的孩子有的接种预防脑膜炎病毒的流脑疫苗后却得脑脊髓膜炎病毒;有的接种乙脑疫苗后却得乙脑病毒;有的接种预防小儿麻痹的糖丸疫苗后却得小儿麻痹症;有的接种预防儿童结核病的卡介苗后却得结核综合症;有的接种麻疹疫苗后却得血小板减少,严重危及生命;有的变成畸形的植物人而卧床不起至永久需要亲人疲惫不堪的照顾;有的甚至已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接种其它疫苗后却得相关疾病的案例实在无法一一洒泪尽言了。其病毒源岂不是再简单不过且完全证明疫苗本身的毒株变异或返祖现象等不争的事实吗 ?孩子被害的事实不就是铁板钉钉的证据吗?但卫生部门却统一口径的“偶合”之词完全是闭门造车的自圆其说!而且,孩子们的疾病和疫苗是否相关本身是临床诊断学,而并不是疾病预防与控制学或者传染病学的问题!可今天令人愤怒的事实是,即使诸多病例的诊断结果已经表明是跟疫苗因果相关的案件甚至都不被法院立案,试问公平正义何在?


面对可怜、可爱且是岌岌可危的孩子,以及为之倾家荡产乃至无米下锅的家庭。是什么原因让疾控和卫生局站在素以暴利著称的疫苗厂商那边,并不遗余力地打压灾难深重的家庭?正常人的思路无处可去,任何人都会将往腐败的方面想。可基本的事实完全表明,疾控部门和疫苗厂家是合作关系,专家不可能为了陌生的受害者去得罪官僚乃至丢了仕途及饭碗。而且,老百姓也比厂家好欺负。所以,砖家们自然要听命于卫生局,而卫生局也要听命于上级!

然而,再腐败的也不至于放着好人不做而自找麻烦与唾骂,应该是补偿机制的问题。比如某省的异常反应补偿款每年只有几十万。于是,习惯性的甚至是指令性的“偶合”、“基础病”等等荒唐定论就成了砖家们逼不得已的最佳选择——这是用更大的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的伎俩!

……已经发生的事实无法挽回,苦苦追寻更好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孩子接种疫苗后却伤害至深至极根本是无法着墨!今后的学习、就业、婚姻和生活,还有那可怕的中年综合症(PPS)再度袭击,他们注定要在耻辱和痛苦中度过一生。而且,早已为之倾家荡产、终生承受着苦难的患儿父母是会日渐年迈而无力继续抚养。面对这样一个灾难深重的孩子,若有接种疫苗且有时间上关联的必须先紧急救助、治病再鉴定,以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这是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对患者们的巨大伤害袖手旁观!

所以,我们泣血呼吁卫生事业的决策者,火速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并成立一个由公益律师、正义媒体,以及临床医学和免疫学等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的独立调查和鉴定机构,公平公正地诊断该疑似病例,包括接种者的接种时间和接种前后的健康状况等因果关系。而且,异常反应的前期医疗费全部由政府财政实报实销;后期保障全部由国家设立的救济基金补偿。相信这样的诊断、鉴定结果就会相对公道而得到彻底解决!或可参照外国成熟的,特别是美国政府(于1988年制订的疫苗疑似病例的医疗费全部由联邦政府解决,疫苗伤害保障救济基金还有一次性补偿24万美金;死亡的一次性补偿25万美金)的疫苗伤害保障救助机制。并废除我国当前疫苗伤害调查和索赔程序中,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作为垄断性的利益参与方,又是唯一自行调查和鉴定疫苗不良反应的、又是完全缺失监管机制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极其不公正制度!否则,就算前期补偿再高,后续保障再好,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偶合症也应列入双方无过错的补偿。有过错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和高额的惩罚性罚款!还必须硬性专业人员打疫苗前要给孩子做好相关的检查和告知义务,别打完之后才说孩子之前有什么病而推卸责任!当今英、美、法等国家都早已把偶合症列入了赔偿范围及其极严厉的司法保障几近苛刻而保护接种者!

想象一下,疫苗伤害病例的前期补偿和后期保障,应该是疾病预防与控制事业整体中的一部分,可目前来看是最不完善的一部分。发生异常反应的病例尽管是少数,但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而且,这样的风险是每个参加免疫接种的孩子都要承担。今天发生在我们的孩子身上,明天不知道会发生在谁家的孩子身上。可见,做好对患儿异常反应的补偿,其实是对全社会的孩子的保障。

前期补偿和后期保障。具体的说,前期补偿是指对孩子前期治疗阶段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一次性的足额补偿;后期保障是要求对孩子今后的生存进行彻底有效的保障。于此,我们提出如下的强烈要求:


1.患儿终生残疾已丧失了基本谋生的生存能力,他的一生必将遭遇许多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这是家长最为关切并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首先,政府必须落实将患儿家庭纳入民政永久性的低保范畴!若政策如有所改变,也要按更好、更高的特殊优先照顾原则更进。

2.残联要落实患儿为特殊残疾人的救助政策和因公致残民政抚恤等;协助解决患儿今后入托、入学等问题,不得社会歧视、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受;护理费和残疾肢具需要更换的患儿应全额补足。

3.患儿家庭因病致贫、债台高筑而置业困难,政府应将患儿家庭列入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对象;并解决和安置适合患儿日后难以谋生的公职;孩子终生残疾,日后的生活一定是高于常人之维艰,政府可从“残联救助基金”为患儿和父母亲代缴中等以上的社保基金,以解决养儿防老之忧惧;患儿父母多年来耗去的一切难以生产自救,政府要给予相当的帮扶和安抚等。这才体现“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一种爱和善之人格升华。

4.患儿同时是献身了计生政策,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对患儿家庭作出人性化的表述,应尽快以终身每月的生活经济抚恤,有条件的要重新安排再生育。民政部门从即日起,要以当地每年的人均收入标准每月发放工资方式来权作扶养。

5.患儿如果再度陷入困境,包括大病救助应实报实销;日后生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等费用,政府必须落实特殊解决。可以明确定点医院的责任义务,并给患儿发放相应有效的免费治疗卡。

6.本着对生命的尊重,人人平等,同病同治,同命同价,全国要统一补偿标准。对接种死亡病例的补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之规定,应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赔偿)和丧葬费等,并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以今视昔,全国每年接种超过10亿脐次,其盈利可想而知。所以,疫苗生产企业和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免疫接种责任体系!假设药厂一支疫苗的成本和利润是2元,各级卫生部门垄断性的利润和行政费用是8元,那么,一支疫苗的总成本是10元。接种者的收费应该是12元,而额外多收的2元可集结起来,并成立疫苗储备保险救济基金和有效的保障机制(绝不能以此沦为官老爷们的小金库),以备日后应付各种疫苗的风险概率的发生,避免任何一方都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

若有不幸出现了疫苗伤害的案例,各级卫生部门的既得利益者和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合理性和足够的无过错补偿。有过错的则要加倍赔偿,并严惩相关的责任人,以此增强其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感;公民也随之加强对免疫接种的义务和信心;政府也可以树立更好的公信力和赢得社会的和谐!这样,地方政府就会有法可依来对疫苗受害者作出及时的补偿或赔偿,从而避免政府由此陷入两难的尴尬局面;相关药厂也不至于难以应付巨额的赔偿而破产;万一真的“狼来了”,各级卫生部门也不至于民众谈虎色变而无法完成预防接种的任务备受遣责;疫苗受害家长也不至于无奈地接受那少得可怜的补偿款却远远不够孩子长期治疗的巨额,更加远远不够安置孩子以后无法估计的艰难岁月而痛不欲生!难怪家长们不断衍生出种种的呐喊与抗争……


然而,再多的金银财宝也无法挽回患儿的健康和希望!要是拿钱和健康作选择,相信任何一个父母都不会选择钱字!但现已成为事实,也只能要求政府一次性足额补偿和保障。若政府不能给予覆盖全部医药费和患儿今后的生存保障等足额补偿,根本是无法画上解决问题的句号!可官本位还是潜规则地一味回避与漠视我们的诉求和苦况,顶多是数字游戏忽悠一下我们,甚至是打压的力度却不会减少……想来实在是太过分了,完全愧对孤立无援且善良的“选民”,对我们来说极不公平!反之,怎会让我们就此罢休?希望政府切实考虑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平衡受害家长们心中的怒火!

各位领导、各界朋友:生命诚可贵,健康更无价。我们的孩子已经付出了如此惨痛的代价,希望他们和我们的牺牲是值得的;希望我们用最虔诚和仁爱祝福所有的孩子们一生平安、健康成长,永远不要再有悲剧重演!并翘首期盼着一部有着太阳般的《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破雾而出,造福中华,光照千秋!为现在及以后的孩子们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一个更安全、更人道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这将是任何一个合格的政府所刻不容缓的行政作为和社会责任!

感谢大家!

               
                                 广东江门疫苗受害家长:余同安(13556978439)
                                 2010年1月18日于北京倡议呼吁

感谢:

纪实文学家张东升先生、广州公益维权律师唐荆陵先生、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先生;山西疫苗受害家长易文龙先生、江苏盐城市疫苗受害家长尤志华女士、安徽芜湖疫苗受害家长张林先生、西安疫苗受害家长禄户仓先生、贵州遵义疫苗受害家长吴焱先生等。

2013年8月8日共同校正,12月28日修订。

以及全国部分疫苗相关病例家长携残儿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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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2: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黑龙江大庆
本帖最后由 dzlng 于 2014-3-18 12:50 编辑
薛生庆 发表于 2014-3-14 22:26
itp有的说疫苗引起,但是具体也没人查原因,都是只治疗,没法子

粗略判断很简单,特别是2岁以内的幼儿ITP,大部分都是疫苗引起的。
是否得病前半个月左右注射过疫苗?
如果有,那么发病前半个月内有没有感冒咳嗽等症状?
如果粗略判断有可能是疫苗引起的,就应该向区和市疾控中心反应情况,这也是对自己的孩子负责,对祖国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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